生活飲用水消毒產品技術評審暫行規定
2017-10-26 來自: 新鄉市康大消毒劑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2149
1.范圍
本暫行規定用于生活飲用水消毒產品的技術評審,闡明了對生活飲用水消毒產品的衛生安全要求和檢驗方法。
生活飲用水消毒產品暫分以下幾類:
1.1 消毒處理器,如電解法消毒處理器、紫外線消毒處理器等
1.3 化學消毒劑
2.規范性引用文件
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
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
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評價規范
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規范
消毒技術規范
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規定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 chemicals——Health effect.(ANSI/NSF 60-2000a) 美國國家標準/NSF國際標準
飲用水水質準則 第2版(中譯本)世界衛生組織,2003年1月,人民衛生出版社
3.衛生要求
3.1 生活飲用水消毒產品在規定的投加量和使用方法時,處理后水中指標微生物必須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的要求。
3.2 生活飲用水消毒產品使用后在飲用水中殘留物的量(包括來自消毒劑和進入飲用水中的其他相關原材料)不得超過《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限值要求。
3.3 生活飲用水消毒產品在消毒過程中形成的副產物的量不應超過《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限值要求。
3.4 生活飲用水消毒產品在規定的投加量使用時,處理后水的一般感官指標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的要求。
3.5 生活飲用水消毒產品使用后帶入飲用水中的金屬離子的量一般不應超過衛生規定的限值的10%.必測的金屬離子有砷、鎘、鉻、鉛、銀、汞等項。其他金屬離子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3.6 生活飲用水消毒產品使用后帶入飲用水中的無機物,根據產品的原料配方和生產工藝確定,允許增加量一般不應超過衛生規范規定限值的10%.
3.7 生活飲用水消毒產品使用后帶入飲用水中的有機物,根據產品的原料配方和生產工藝確定,允許增加量一般不應超過衛生規范規定限值的10%.
3.8 直接采用礦物為原料的產品應測定總α放射性和總β放射性。
3.9 生活飲用水消毒產品帶入飲用水中的有害物質在《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中未作規定時,可參考國內外相關標準判定,允許增加量一般不應超過衛生規范規定限值的10%.
3.10 如果生活飲用水化學消毒劑帶入飲用水中的有害物質無依據可確定允許限值時,應按附錄B確定該物質在飲用水中最高容許濃度,其允許增加值一般不應超過最高容許濃度的10%.
3.11 從生活飲用水消毒產品帶入飲用水中的有害物質(包括金屬離子、無機物、有機物等),除來自消毒產品外,不可能有其他來源時,則允許增加量可酌情放寬,但不能超過衛生規范限值。具體允許增加量另行規定。
3.12 用于生活飲用水消毒的新產品、新材料需詳細鑒定進入飲水的金屬污染物、無機污染物、有機污染物以及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水質物理性質的改變。根據可能進入飲水中該消毒劑的最大使用劑量確定評價劑量。
4. 檢驗與評審
4.1 消毒處理器
4.1.1 總體性能試驗的檢驗項目參見附表1進行。
4.1.2 消毒效果檢驗(包括大型和小型消毒處理器)參照附表2進行。
4.1.3 消毒處理器中與飲水接觸部分按《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規定》的第3.3節進行浸泡試驗。
4.2 消毒劑發生器
4.2.1 在消毒劑發生器的出口處采樣檢驗,按照附錄A表1中評價劑量計算消毒劑可能帶入生活飲用水中的污染物量。
4.2.2 消毒效果檢驗按附表2進行。
4.2.3 消毒劑發生器(及其附件)如與飲水直接接觸,接觸部分應按《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規定》第3.3節進行浸泡試驗。
4.3 化學消毒劑
4.3.1 化學消毒劑的檢驗與評審應包括進入生活飲用水的消毒劑和各種原料(含酸化、活化等原料),并按附表1進行總體性能試驗。
4.3.2 化學消毒劑與進入生活飲用水的各種原料按附錄A表1的“評價劑量”計算。
4.3.3 化學消毒劑按附表2進行消毒效果檢驗。
5. 檢驗方法
5.1 生活飲用水化學消毒劑的樣品采集和配制見附錄A
5.2 理化和微生物檢驗方法按照《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2001)執行。銻和亞氯酸鹽的檢驗方法尚可參照附錄B的方法進行。